首页 犯罪心理档案(第3、4季)

第3节


    当然,对凶手来说仅仅羞辱是不够的,他还要摧毁她,于是才有了他用锐器一次又一次疯狂地捅刺受害人尸体的行径。通常这种过度的杀戮行为,如果只是系列案件的偶然因素,会被视为凶手的初始犯罪,是一种稚嫩和混乱的体现;但一旦延续下去,形成在犯罪中非必须而凶手执意执行的动作,则有可能是一种愤怒与性压抑的体现。这种心理动因并不鲜见,韩印在包括“羊泉系列杀人案”在内的许多案例中都看到过。

    总的来说,这起案子无论从犯罪惯技还是犯罪标记方面对比,都与前面的案子大致相同。

    而“3·4”案的现场,是在一座厂矿家属楼内。尽管年代很久了,但条件还算可以,不像那种比较常见的筒子楼,做饭和上厕所都得在楼道内,只是它的室内空间很小,布局比较狭窄。进门是一个走廊,然后直通做饭的小阳台,走廊右手边是卧室和一个非常小的厕所。大面积的血迹也是聚集在门口处,但喷溅状的分布和运动方向则与上一起案子截然相反,虽然门上也留有一些类似喷溅的血迹,但明显比较分散,形状大小不等,看起来应该是凶手挥动凶器所留。总之,还原案发经过:受害人当时应该是刚迈入家门,凶手在她背后发起突然袭击。

    接下来,凶手宣泄畸变心理的附加过程,与上一起案子差不多,只是多了一个环节:他在受害人颈部系了一条红布,这是对犯罪标记的一个补充,也是对幻想的一个完善,当然意味着他还会再次作案……

    综合以上信息,支援小组对凶手的个性特征有了些初步的认识,同时引发几点疑问,需要深入分析:与当年一样,凶手实在太谨慎了,复出作案选择的是一个低风险区域,而且首起作案,是先敲开目标房门再实施犯罪的做法,这显然更加稳妥。那么,他是如何取得受害人的信任敲开房门的呢?他们有可能相识吗?凶手在犯罪中的标记动作,则映射出他内心对女性深深的愤懑和怨恨,那么他的刺激源是什么人或者事件呢?受害人脖子上系的那条红布,又有何种寓意?是与受害人有关,还是只与凶手的幻想有关?……

    向阳区是冶矿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政府机构、各大银行分行、企业办公总部、豪华酒店、高档购物中心等,都设置于此地,住宅区大都经过重新规划,新建商品房较多,老房子几乎被拆光了,原先的所谓犯罪现场基本都不存在了,得以保留的只有第二起“94·7·27”案、第五起“98·7·30”案、第八起“02·2·9”案的原址。

    “‘回春’,算得上冶矿老字号,它的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后来经过一系列迁址、改建、更名以及转卖,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才又被向阳区政府翻建,并恢复原字号‘回春宾馆’,‘02·2·9’案的受害人就不幸死于这家宾馆三楼的一间长包房内。”刘富志向支援小组介绍说,“这里曾经也算得上向阳区颇有档次的一个休闲娱乐住宿场所,客房、餐饮、歌厅、洗浴等一应俱全,着实红火了一阵,当然随之而来的就是进出人员构成相当复杂,也为当年办案带来很大困难。不过就跟很多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酒店宾馆一样,随着大量国外连锁以及本地民营酒店的涌入和崛起,回春宾馆最终未逃过倒闭的命运,几年前它再次被转卖给一家民营企业。”

    站在如今已是面目全非、正处于新一轮翻建中的回春宾馆前,他们认为这里实际上对案件侦查已经意义不大,但刘队介绍的这番历史,还是能让支援小组多少捕捉到一些蛛丝马迹。

    而第二起“94·7·27”与第五起“98·7·30”案件,都发生在冶矿市供电局院内,前案受害人是食堂的临时工,案发时刚参加工作不久,住在大院北大门左边的宿舍楼里。这里现在仍是供电局职工宿舍楼,单身的住在二楼,受害人当时住的就是二楼最里面的房间。而后面的案子受害人是个小女孩,父母当时也是刚调入供电局不长时间,一家人住在大院北大门右边的计量所楼内。这栋楼现在也没什么变化,主要以办公为主,当年受害人一家是因为还没分到房子,暂时过渡住在这里的。两栋楼都临街,但进出口在大院内,外人进楼内必须经过北大门,而且凶手必须非常了解两名受害人以及家属的作息情况才行,这是不是意味着凶手与供电局有某种交集呢?

    “刘队,供电局除了这个临时宿舍楼,有没有家属M.bOwu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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