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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节


砖头将其砸晕,拖到墙角,并用车里的绳子将其手和脚捆绑,用毛巾和布条堵、勒住对方的口鼻。

    次日接班的来了未见到昨日值班的同事,以为他去上厕所了,后有交警偶然间在墙边发现了被捆绑的那位值班人员,后者身体都僵硬了,经尸检,其系窒息死亡。

    同时,交警发现停在院内的奔驰车也没了。

    一开始毛得文不知道自己闯了大祸,觉得只是把自己的车偷偷开走,打伤了人,家里花点钱,再找姐夫拖拖关系这事就了了,后来有人告诉他,晚上值班的那个五十多岁的人死了。

    得到消息后,毛得文立刻腿软了。知道自己惹了大祸,他想到的第一件事便是跑路,结果刚到火车站便被警察抓住了。

    随后检察机关以毛得文犯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中院审理。

    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得文盗取自己暂被国家扣押管理的财产,遇到值班人员制止时,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但定性不妥。毛得文的辩护人关于毛得文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的辩护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毛得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案涉奔驰车依法发还。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毛得文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称自己无杀人动机,一审判决定性不当,量刑畸重。

    “王律师,我也不怕你笑话,欧阳跟我是铁哥们,咱们都不是外人。

    我特么都不知道这王八蛋当时是咋想的?一台奔驰车而已,用得着把人弄死吗?还特么在交警队的院里弄的。我找关系都没用。”吕元仁一边抽烟一边骂人,被气的够呛。

    “出事后,毛家让自家的法律顾问介绍了一位当地有名的刑事律师,但是案子打到最后,还是给小毛判了死刑。

    这不是要上诉嘛,毛家觉得近水楼台先得月,想在咱市里请律师打二审。我跟吕元仁都是圈子里的人,他知道我以前的案子,现在又做这个,就给我打了电话……,这关系都不远。”欧阳杰解释道。

    “嗯,我明白。”方轶放下刑事判决书看向二人。

    “方律师,我也不瞒您,在来这儿之前,我也咨询了好几位律师,我还特意往京城跑了一趟,说什么的都有。

    有的律师说,我小舅子偷车这事不属于盗窃,但是偷车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也有律师说,凡是被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扣的车辆,应以公共财产论。我小舅子在盗窃该车辆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亡,构成抢劫罪。

    我这几天腿都跑细了,也不知道该听谁的。摊上这么一个小舅子,真特么没辙。不给他跑还不行,老丈人和我媳妇一天到晚的催!”吕元仁一脸无奈道,感觉很憋屈。

    “我初步判断,您小舅子不构成抢劫罪,毛得文‘偷’的是自己的车辆,他并没有损害其他人的权益,所以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条件。

    另外,您小舅子也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他没有杀人的动机,也不存在杀人的故意,他去交警队的目的是偷回自己的车,并不是去杀人。

    但是,您小舅子毛得文在偷车的过程中,使用暴力伤害他人致死,其行为有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方轶想了想道。

    “您的意思是我小舅子有可能被换个罪名,最后的结果还是死刑?”吕元仁消化了下方轶的话,问道。

    “极有可能是死刑,但是不一定是立即执行,说不定能判死缓。当然这里面有运气的成分,也与律师的专业能力有关。”方轶一脸认真的说道。

    “方律师,您说毛得文这案子会不会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之前有个京城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在饭桌上曾经提过一嘴。

    我对这事不懂,所以想再请教您下。”吕元仁突然问道。

    方轶想了下说道:“您说的是《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我认为您小舅子的案子不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我给您解释下,你就明白了:

    首先,咱们先说查封、扣押、冻结这三个词在法条中的意思。

    查封,是指司法机关签封,这种签封应载明查封日期、查封单位并盖章,物品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开封、使用,更不得变卖、转移。

    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暂时扣留。这种扣押,一般是将物品扣在司法机关,但一些大宗物品也可扣押在仓库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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